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

发布时间:2019-08-06 15:44: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
  第四条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