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5 08:2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了办牌办证程序,推出了多项服务群众措施,是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使民警尽快熟知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尽快掌握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行。要组织对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民警进行一次专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自9月15日起,我局将分批次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施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重点宣传简化办牌办证程序、由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等服务群众措施,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单位公布新的规定和办事流程,公开办理牌证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三、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商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调整机动车登记业务岗位,按要求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重新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总队要统一制作岗位铭牌和业务流程图,下发各地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公示。要做好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实施准备,提前采购设备、调整软件。要按照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重新印制各类申请表格,做好机动车行驶证的统一订购和发行工作。要按时升级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及时调整登记系统软件扩充功能,做好民警操作技能演练,保证实施效果。
四、抓好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落实便民服务措施作为贯彻《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每一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要简化办理牌证程序,不得增设岗位或者增加流程,切实做到“一窗式”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在车辆管理所的等候时间。要同时提供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群众自编自选号牌号码两种方式,供群众选择,不得预留、指定或者拍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要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措施,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的便利。
五、严格机动车查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严格查验。要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要求,重点查验货车和挂车粘贴、安装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部防护装置的情况,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整改。要继续深入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在严格机动车牌证制作、管理和发放的基础上,将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纳入常态化管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最新资讯
-
08-17 0
-
08-06 1
-
08-09 1
-
08-25 1
-
08-06 1
-
07-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