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4 08:01:15
8月25日,,被告季某、某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各项事故损失4.66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是美国某商务公司的高级主管,拥有美国国籍。2003年8月,李女士应公司指派到南通市考察投资项目。李女士因不熟悉中国交通规则,站在公路车道内等候出租车时,不幸被季某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货车撞倒,导致骨盆和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后因需要又转至上海某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用去各项费用12万余元。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对李女士在上海治疗期间。原告认为自己是美国公民,享有高级医疗待遇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则辩称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所住贵宾病房和所用名贵药品费用依法不应赔偿。
,我国并没有针对外国人的特殊民事赔偿法律,在赔偿标准上仍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李某的赔偿只能享受我国公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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