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研讨

发布时间:2020-10-13 14:54:15


挂靠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研讨 一、 挂靠的含义 二、挂靠的特征2、 车辆由挂靠人出资购置。4、 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三、车辆挂靠的类型:2、 客运车辆挂靠与货运车辆挂靠。1、 挂靠人:通过履行合法手续,获得以专业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货运、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五、挂靠合同2、 签订挂靠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表明获取利益。六、挂靠关系的界定七、挂靠车辆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1、 危险责任 法律依据八、挂靠存在的风险以及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垫付责任交通违章的罚款等等十一、对车辆挂靠风险的防范途径2、 严谨协议内容,在挂靠协议中明确权利和义务;4、 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注意细节,比如尽量不开管理费票据,多用代收收据;6、 积极起诉追偿。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对驾驶员的招聘录用须严格资质审查和考核;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发生重大特大责任运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责任。十三、天津市关于车辆挂靠责任承担的规定: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64号文。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治理整顿安徽省 将在五年内实现公车公营: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三至五年内在安徽客运市场将逐渐消退,公车公营将在五内年实现。十五、部分省市挂靠车辆责任的承担情况上海市承担垫付责任广西自治区连带责任江苏省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天津市有限连带责任十七、、律师对挂靠经营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 2. 因地制宜,推进集约化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推进企业集约化经营,逐步缩小挂靠车的运营比例和经营范围,使其起辅助作用。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2、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或数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连带责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解释及法学理论予以处理。通过前面的论述,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借鉴日本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基准的理论成果已得到认同,而且也立竿见影,确实收到实效。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定专门一部司法解释,并在责任主体确定方面借鉴此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