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发生车祸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09:43:15
程律师:
今年7月10日,我在广东某汽车站购得一张11日开往家乡的汽车票,车票上明确规定此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因我家有急事, 必须尽早赶回,于是在没有到车站签票的情况下,持票进入车站,乘务员在查票时也没有看见我所持车票是次日的车票,便让我上车了。途中汽车刹车失灵发生车祸,导致我左脚摔断,共花去医疗费5600元。
我认为汽车站应当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汽车站却以我擅自改变车次日期,过错方在于我自己为由,拒绝赔偿。请问程律师,汽车站是否应当对我进行赔偿?
方星
方先生: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但怎样变更、变更哪些内容,则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经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其变更行为无效。你在购得汽车票时,和汽车站就成立了一份客运合同,虽因你事出有因,但你擅自改变车次日期后并没有通知到车站一方,更没有和汽车站一方协商,不能视为合同的变更。所以你乘坐10日的车次实际上是没有买票,应该视为无票乘客。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的,乘运人可以拒载。”根据此条规定,承运人并没有否定无票乘车的人就不是自己的乘客,它对旅客无票乘运作出了应当补交票款的规定,实际上是视旅客无票乘运可为乘客的。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客乘票。”
由于你的损伤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你的医疗费等费用,但因为你是持7月11日的车票并没有征得承运人同意就改乘7月10日的车,故你为无票乘运,你应该向承运人补交实际所乘车距离应需的费用。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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