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3 23:13:15


湖北省公安厅

鄂公通〔2009〕11号 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通知 抄送: 增发: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管支、大队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赵 飞 签发:张传读 核稿:鲁銮昌 承办:朱晓江 毛凤藻 范传强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二OO九年度)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315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4656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947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3653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19597 4 全 社 会 分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10948 采矿业 19585 制造业 1717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7228 建筑业 1704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171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387 批发和零售业 14757 住宿和餐饮业 12409 金融业 36292 房地产业 212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05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1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18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260 教育 2250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438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53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