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开车肇事 租车人被判担六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4 06:24:15


  替出租车司机开车肇事 租车人被判担六成责任

  近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租车人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其承担损失的60%,扣除其已赔付的8000元外,分别赔偿两名受害人43496.68元和10471.98元。

  案情

  原来在2005年1月12日,段某租用郭某的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由郭某驾驶搭载其从成都前往四川南充办事,郭的妻子也随车同行。在当天返回途中,段某自愿替郭某开车,22时25分,,造成车辆和路产受损、郭某十级伤残、郭的妻子为一般伤害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在高速路上行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乘车人郭某及其妻子不负事故责任。

 

,该案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依法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段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段某驾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搭车人郭的妻子不承担责任。,酌定段某承担损失的60%、郭某承担40%,由于郭的妻子明确放弃对共同侵权人郭某的诉请,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段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郭某驾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汽车从事营运活动,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其是受郭某委托临时无偿代为驾驶,郭某作为委托人应是事故的赔偿主体;且郭某没有给车辆投保,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郭的妻子也未经其同意乘坐该车,事故后果应与其无关等,故应撤销原判,驳回郭某及其妻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