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下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09-04 04:11:15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的制度相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1)赔偿标准以死亡一人为例,;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2)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3)赔偿程序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在我国,目前仅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