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发布时间:2021-01-12 14:56:15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机动车肇事形式。由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不同所者与使用者等原因,如: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借用他人所有的机动车驾驶、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等,这些情况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即责任主体也不尽相同。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之后,责任承担者的认定即成了损害赔偿主体的首要问题。
(一)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此可见: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②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这一原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除个人所有外,多数是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方的权益。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代替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事故原因也可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上述这一归责原则是当前我们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来承担。责任承担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笔者认为这一原则正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二)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
合法使用他人的机动车,指借用、租用他人的机动车等情况。如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汽车出租公司,有的是按日将车出租给用车人收取一定租金。又如社会上有的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白天自己驾驶运行,晚上出租给他人按钟点营运等。这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又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精神,谁驾车、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不难理解。但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地转移给他人使用时,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已成为机动车辆的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因此,所有人即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值得当前研究的,笔者主张共同承担较合理,除双方另有合同约定之外。另外车主明知车辆有故障或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所有人仍转借使用,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出租公司或机动车所有人的租车行为,仅以租用人作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而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周。因此,笔者又主张,应由双方共同负连带赔#偿责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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