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6 17:08:1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9月2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含经营性高速公路)。
二、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
三、通行费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后,经营性高速公路增收的通行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建设。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
全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
二○一○年九月一日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交通事故理赔程序、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寻找相关知识。
最新资讯
-
08-26 2
-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08-22 0
-
08-27 0
-
01-27 0
-
08-06 0
-
08-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