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

发布时间:2019-08-17 14:26:15


因此,在2010年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颁布实施前发生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参照2009年5月29日发布的标准予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