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
发布时间:2019-08-25 05:37:15
各省、自治区、:
:
我庭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现将该复函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适用。
审判第一庭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极其重要的是,无论你来自哪里,无论你在哪个城市工作,如果你的户籍还是农村居民的话,请你到你所居住城市的辖区派出所办理一个暂住证吧,在你受到伤害的时候,它的作用至关重要,至于为什么?你自己往下看,应该会明白。
各地方高院相关法规及案例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现仅举例如下(不一一列举):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等等,无疑,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以及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赏。
,,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同时,在很多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地区,例如北京、武汉、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现了相当多这样的判例,这一现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赞赏和高度称赞。
另一方面,,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这一点,,是极不可取的。
:
我庭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问题,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现将该复函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适用。
审判第一庭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5号)
: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极其重要的是,无论你来自哪里,无论你在哪个城市工作,如果你的户籍还是农村居民的话,请你到你所居住城市的辖区派出所办理一个暂住证吧,在你受到伤害的时候,它的作用至关重要,至于为什么?你自己往下看,应该会明白。
各地方高院相关法规及案例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现仅举例如下(不一一列举):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等等,无疑,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以及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赏。
,,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同时,在很多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地区,例如北京、武汉、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现了相当多这样的判例,这一现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赞赏和高度称赞。
另一方面,,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这一点,,是极不可取的。
最新资讯
-
08-21 1
-
08-30 2
-
问: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受害方,如何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各项赔偿标准如何计算的答复!!
09-21 1
-
08-26 1
-
04-14 1
-
08-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