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6 15:50:15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

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

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

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

/天,

1556.7元

/月】

   2  、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

/天,

998.16元

/月】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

/天,

613.08元

/月】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

/天,

444.00元

/月】

   5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52元

(半年

15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