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6 15:50:15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
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
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
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
51.17元
/天,
1556.7元
/月】
2 、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
32.81元
/天,
998.16元
/月】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
20.16元
/天,
613.08元
/月】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
14.60元
/天,
444.00元
/月】
5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52元
(半年
15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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