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7 06:1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四、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2007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2、200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3、2006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4、2006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20.9元;
5、2006职工年平均工资;
17949 元
6、2006误工费每日(无固定收入);
49.17 元
7、2006护理费(无固定收入);
49.17 元
8、2006丧葬费。
8974.5 元
200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0.7元;
2、200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1元元;
3、200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67.7元;
4、200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196元;
5、2005职工年平均工资15334元;
6、2006误工费每日42.59元(无固定收入);
7、2006护理费每人每天42.59元(无固定收入);
8、2006丧葬费7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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