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举证指引

发布时间:2019-08-30 17:54:15


  一、医疗费赔偿举证指引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指引

  在诉讼中,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处方、发票,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未被采信;伍某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也不被采信。

  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均为大方县东关乡岩下村农民。2004年6月17日,双方各自驾驶农用车装运煤炭,在土路上发生碰撞,各自都有受伤。2004年8月27日,,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误工费等1940元。2004年10月2日,伍某提起反诉,称2004年6月17日与张某发生车祸受伤,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2260.18元。

,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疾病证书、医疗发票及署名“何涛”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诉讼费2的元和反诉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依法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