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28 15:53:15
医疗过错主要是看医疗机构的人员是怎么样的一种心态,如果是故意的话,这样的话还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了刑事的犯罪,如果是过失的话,可能一般是民事的一些纠纷,在这个时候,可以是一些赔偿,但是如果因此不能协商一致发生纠纷的话,就会面临诉讼问题,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
一、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
原告 (受害人的女儿),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 地址: 电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其中:死亡赔偿金 XX元、丧葬费 X元、被抚养人抚养费 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X万元、;以上各项共计:XX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X年X月 X 日,受害人因病入住某市锻造厂职工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支气管哮喘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解痉、平喘;X月 X 日凌晨,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慌了手脚,呆滞在病房里,不知所措;在患者家属的反复督促下,才对患者进行了处理;被告医院的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反而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当患者家属意识到被告医师的医疗水平不足以救治患者的时候,患者家属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患者已经进入深度昏迷状态,呼之不应,不省人事,对外界刺激无反应,基本的生命体征逐渐微弱!被告医院此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虽然经过多方抢救治疗,但是患者始,症状进一步加重,终因没有及时处理、病情进一步发展、错过了抢救时机,患者因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X年X月X日凌晨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为哮喘患者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作平喘治疗,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被告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X元、丧葬费XX 元、被抚养人抚养费XX元;,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XX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XX元。。
此致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医疗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学的一个概念,包括故意和过失。医疗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积极追求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心态;间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为的损害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心态。无论哪一种故意,放在医疗行为中,均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在医疗损害中是极少见的。
医疗过失也包括两种形式,即: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种过错也可能构成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对于医疗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影响,认为只有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医疗事故罪,这是错误认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拘役。”因此,医疗事故罪并非以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的前提。
三、医疗纠纷过错鉴定
医疗纠纷过错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话,,需要准备什么样的材料以及起诉状怎么写。这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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