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负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2 08:47:15
一般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都需要进行伤残以及责任的鉴定。伤残鉴定是给医疗事故的程度划分等级,责任的鉴定主要就是医疗事故赔偿的问题了。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负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事故负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院等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
(4)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8)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9)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10)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司法鉴定
共同点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事故负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面对医疗事故总是让民众提心吊胆的,毕竟是现在的医疗卫生问题,而现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人们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生命安全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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