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30 20:59:15
核心内容:2014年底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交通事故法编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指数,整理了2014年湖北省交通事故各项目赔偿计算公式。内容仅供参考。
湖北省公安厅、、,新标准将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2014年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2290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886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1575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628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38720元。
2014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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