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五)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03:41:15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