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的举证责任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31 23:33:15
核心内容:在医疗的事故中,患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主要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呢?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哪些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 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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