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21-05-05 10:06:15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