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05:26:15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
1.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
7. 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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