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1-03-03 18:49:15


  2010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

,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

  第十九条 ;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