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

发布时间:2019-08-14 06:04:15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之间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据此予以调解或诉讼,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立法界、学术界和司法界从尊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大多认为应当划等号,但是,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后由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买单(即有责赔付)。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调解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交警部门在主持调解时根据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要求有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或大部分责任方承担部分责任方)的损失。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有权利到有管辖权。原则上,交强险)的理赔限额内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10%、30%、50%、70%或90%)判决承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

  律师提示: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是否划等号?我认为,,应不同案例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实不合理、不公正,,根据自由裁量权,适当判决责任方在原有责任基础上增加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认定部分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50%的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可以判决承担70%的责任),这样判决,既是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是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法律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