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费该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19-08-26 05:46:15
医疗鉴定费该由谁支付
编辑同志:
我是医院司法办负责人,现向你们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要求我院对一起医疗技术事故争议进行赔偿。我院依法进行应诉。因涉及医疗技术事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我院支付这笔鉴定费。 为此,,其内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你在七日内根据下列举证提要提供证据,以便审理此案。……如在限期内未提供证据,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那么,在没有鉴定结果之前,该如何理解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做法?请给予解答。
(附:举证通知中举证提要原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儿童智商测定属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故应由你院承担该鉴定费用。”)
读者 陈跃民
陈跃民读者:
关于您来信提到的问题,我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做一些解答,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首先,,此举证通知是有失法律水准的。第一,举证提要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于2002年9月1日废止,代之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行政法规,没有权限而且实际上也没有规定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因此,,×××的儿童智商测定属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仅对“×××的儿童智商测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该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该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就你们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对“×××的
儿童智商测定”如是对患者智商受损害的结果进行测定,那么需要患方举证证明患者到医院就诊前的智商状况与就诊后的智商状况。确有损害结果存在,那就需要医院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和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了。
再者,,在没有得到结果之前,就要医院承担鉴定费用,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然先行垫付鉴定费用。依据民法的侵权理论,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构成要件,如“五要件说”,即医疗机构要同时具备五要件才能构成侵权:其一是医疗机构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行医;其二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其三是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四是患者存在人身损害结果;其五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必须是在上述五个要件全部被举证证明的前提下,而这五个要件的举证责任是由医患双方分别负担的。但由于技术鉴定的结果产生于判决结果之前,若医患双方均不垫付费用,会导致鉴定不能。鉴于医疗技术专业性强的特点,医疗
机构与患者都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所以,,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垫付鉴定费用。如果一味“一刀切”由医疗机构垫付鉴定费用,其实是不公平的。
另外,争议双方由谁承担鉴定费用,,而不是在“举证提要”中表明的事项。所以,在判决书形成之前,有关技术鉴定的费用只能是“垫付”,而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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