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9 07:06:15


  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特规定如下事故处理流程:

  一、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三、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2010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之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上: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