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9-08-16 06:5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