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13 18:59:15


以下材料,根据实践整理,仅供大家在处理道交人损案件时参考,不足之处请指正。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一成不变”

江苏省高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4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则不予采信,。

南京市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如无足够相反证据,一般应认定其效力。,。”

因此,,,,,司法实践中重新认定的情况比较少见)。

2、依据责任按照什么比例赔偿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个别地方(如安徽省、河南省)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因此,有必要重视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紧密相连的。

目前江苏高院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