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鉴定法院不予采信 伤者残疾赔偿金请求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06 02:48:15


伤者残疾赔偿金请求未获支持 伤者残疾赔偿金请求未获支持

  擅自委托无权对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部门作伤情鉴定,,“空欢喜”一场。4月17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对原告李某举证的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李某系固始县杨山煤矿工人,2006年12月11日零时10分许 ,李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境内方(集)杨(山 )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方集镇田冲村庞畈店村民组路段时,与被告刘某相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侧脑室出血;右额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花费治疗费6792.10元。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审理期间,。该鉴定书认定:“李某面部瘢痕和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均属十级伤残,综合计算其劳动能力丧失19%。” 庭审时,被告方认为,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无权对外进行鉴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的鉴定结论系越权鉴定,依法不予采信,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酌定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赔偿其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9390.34元中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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