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5 23:12: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 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4、,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