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遇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6 19:55:15


  律师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遇到的问题

,2002年1—8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28501起,死亡70271人,同比增加5219起,增加3232人,分别上升1?0%和4?8%。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之一,是人民群众在向富裕的生活目标迈进中,实现“汽车梦”的速度加快,车多了与道路的矛盾加大,与管理的矛盾突出,事故的上升就成为必然。笔者在此并不是要讲交通管理的问题,,律师参与处理的意义很大。一方面起着维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讯速调解结案起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在笔者代理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深深感到,与办理形事案件不同,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人员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事故处理并不抱排斥态度,一般来说只要委托手续齐全,交警就认可律师代理人的身份。但是,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无论从委托的当事人、还是从处理案件的交警来说,对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职权并不十分清楚,因此,笔者在这里首先想对此问题加以说明。

  一、律师代理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职权。

  1.律师依法享有代理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利。律师的这个权利直接渊于《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五 项规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载活动。”这两项规定为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诉及代理当事人参加赔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代理业务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发生而不断发展扩大,执业律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或政策许可范围内,开拓发展新的业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服务,可以说我国每位执业律师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发展和努力的。在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两层含义,其一是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诉权,。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第一项职权是,以律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使代理权,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依法享有代理当事人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据此规定,,同时也是职责所在。,,该《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调解的参加人,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所以,根据《律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业律师享有代理当事人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职权。在实践中,由于律师较当事人懂法,且对损害赔偿项目及所需证据十分清楚,对赔偿数额能够做到准确的计算,因此,不仅能做到准确执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胡搅蛮缠,,: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执业律师介入交通事故处理案件,,增加透明度,客观上起到监督的作用,所以,执业律师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对社会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好事。

  3.律师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前所述,,但是在调解的前置程序“责任认定”过程受到很大阻力。在实际工作中,,所以不希望律师的介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对于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认可,,了解责任认定的证据也不同意。笔者认为,执业律师依法享有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权,这个权利决不是空洞的,律师除了向案件当事人、证人调查外,,查阅有关证据,,。,也应当向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公示所取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应当召集各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由此看来,,,而且“责任认定书”内容也非常简单,不注重引用证据说理,“为什么这样认定责任﹖”往往使人产生疑问。,往往人为设置审批手续,实际上阻挠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笔录总是处于保密状态,这个关键证据,从来不公开。《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虽然解决大量纠纷,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有不少案件,当事人起诉。这就要求代理律师,从一开始介入交通事故案件起,就应注意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说,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律师调查对象不仅限于当事人及证人,,如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现行立法,在《处理办法》中明确律师调查权限,另外在《处理程序》中明确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开证据的范围,只有立法的完善才能促进执法的统一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