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私了协议” 想反悔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9-08-07 08:52:15
晨报讯 侯德伟王晓阳记者孙胜慧 近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原告与被告之一签订了“私了协议”,。
2005年9月5日14时许,大连市民王先生乘坐田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两人从小区院门出来,由西向东行驶,突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开来,两车互相避让,躲闪不及,撞到了一起。轿车的右前部与田某的摩托车左侧护腿的白钢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田某和摩托车上乘坐的王先生受伤。王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
王先生住院后,轿车司机赵某十分关心,主动给付王先生医疗费3334元。同时,在王先生住院期间,摩托车司机田某也主动看望,经过协商,王先生与田某订立了一份“私了协议”,协议约定:田某给付王先生医疗费1000元;以后发生任何事情、出现任何后果与田某无关。王先生、田某及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协议订立后,田某立即给付王先生医疗费1000元。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王先生肩部和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出院后,王先生仍感到不适,还需后续治疗。但家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于是,王先生找到轿车司机赵某,赵某表示无能为力;王先生又找到摩托车司机田某,田以已经签订了“私了协议”拒绝。无奈,,一纸诉状将赵某和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58989.61元。
: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而引起的护理费,因原告此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田某订立协议,系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在被告田某已依约履行义务后,原告依法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二被告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被告赵某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按20%的比例予以赔偿。对被告赵某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应从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中扣除。故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3.89元。近日?;同时?熏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53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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