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等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4 16:13: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交通事故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之后,仍然可能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继续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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