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是否收取相关费用?

发布时间:2019-08-10 01:21:15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单位
(元)

  批准机关
文号

  



  负全部责任的

  宗

  8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

  负主要责任的

  宗

  600.00

  负同等责任的

  宗

  400.00

  负次要责任的

  宗

  200.00

  



  负全部责任的

  宗

  1000.00

  负主要责任的

  宗

  700.00

  负同等责任的

  宗

  500.00

  负次要责任的

  宗

  300.00

  

  

  

备注: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2、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3、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观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4、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