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06:18:15


  2、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3、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5、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无名尸体

  7、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8、事故调解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9、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