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细则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18 17:45:15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代理人能够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享有的权力来保护自己,并也明确自己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法律所规定相应的应尽义务。现将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细则公布如下:

  一、现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听候处理。,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负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

,逾期不办理的,,,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责任认定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相等责任、次要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须知》第五条有关内容执行。

  三、调解

  交通肇事,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上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五、其它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六、程序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当事人发现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回避。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经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和轻微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依照简易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