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1-01-31 11:54:15


  每个人都会生病,我们在生病的时候肯定会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在医院就诊时需要病历的,如果是需要手术的病情,那么病历交由医院保管,在手术完成以后患者有权利复印病历,那么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

  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

  二、哪些病历资料患者不可以复印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三、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9、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患者有权复印自己的病例,但是也有一些病例资料是不可以进行复印的,其中就包括会诊记录以及讨论记录等。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