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处理应注意的交通事故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6 06:22:15


  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争议的,可私自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

  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

  双方交换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发生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对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理结案手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结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