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 赔偿后内部分责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07 09:23:15


  在道路上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不想却致使路边的第三人受伤,被判为两机动车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自己向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后,素不相识的另一连带责任人却拒绝与其分担赔偿责任。近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北京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8日被告郭峰(化名)与我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陈涛(化名)受伤。,为郭峰与我公司共同侵权,判决由郭峰赔偿第三人陈涛10万余元,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并于同年8月17日从我公司银行账号划出现金11万余元。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郭峰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原告向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后,被告郭峰拒绝与其分担该赔偿责任。而且,在原事故中,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仅承担次要责任。故此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形态,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错,而由于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质上,各行为人之间并不具有共同过错,仍属于单独的侵权行为。但法律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各行为人之间仍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很难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进行区分。由此,因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的内部分担责任的份额的确定,一般为司法实践的难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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