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暂扣车辆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1-04-04 06:05:15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可以扣多久?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使情况,,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但是,该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这款规定和前面三款相矛盾,因为前面三款可以看出,扣车只是为了事故车辆检测,检测完毕应该放车,而不是为了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但是第4款却可以理解为,车辆检验完毕后,,而是要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缴纳了保证金后,。由此,扣车又成了迫使肇事方缴纳保证金以保障事故赔偿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