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偷拍取证,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8-13 23:28:15
交警偷拍取证,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依据《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警偷拍取证,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就涉嫌实体是否公正的问题。
第二,当事人可以该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以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
交警执法,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是行政处罚的前提,也应该公开。,在执行交通安全的警务活动中,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偷拍的秘密执法手段,于法无据。行政执法中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违反法律规定采用秘密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情节的轻重做出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原则;交警大队根据上级规定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通通按照最高标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第38条规定:“确有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的轻重是处罚应该从重或者从轻的依据。针对高速公路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为五档处理:
1.不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警告:情节轻微但未及时纠正或者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
3.处二十元罚款:情节一般未及时纠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4.处高于二十元低于二百元罚款:情节比较严重未及时纠正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5.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未及时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高速公路行驶,即便超过限速几公里,也属于油门控制的误差,驾驶员主观上没有超速的故意,这样的轻微超速,略为减油门即恢复正常从而纠正超速,且未有任何不良后果,依法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2.《人民警察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深度解答】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还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根据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对犯罪分子作斗争时且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用秘密执法。政务公开当然包含了行政执法的警务公开,交警执法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一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将与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治安、交通……除法律、法规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全面公开。
对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实施了并不违法。与公民的权利不同,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行使;法律无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所以交通警察就无权对交通违章采用偷拍方法取证。所以其违法执法的结果就是行政处罚的无效与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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