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6 12:23:15
《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发布,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交通警察接警台电话指令当事人撤出事故现场,当事人拒绝撤离的,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若有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快速撤除要符合七项条件
交警部门表示,发生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做到:1)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2)立即拨打110或122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后,根据报警的情况,应当立即出警或者电话指令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撤出现场。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故报警,交通警察接警台应当在电话中问明事故情况,及时引导事故当事人快速撤出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3)驾驶人持有效驾驶证,机动车有号牌、有检验合格标志、有保险标志;4)不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5)单方事故,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6)车辆能够自行移动;7)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双方车主可到滨湖服务中心(包河区繁华大道99号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叉口以东200米安徽省接待车队院内)和开源服务中心(临泉中路和阜阳北路交口东700米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院内)快速处理。如果出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情况,交通警察将到场处置。
事故责任可分为两类
按照《合肥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快速处理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总的原则是按照过错原则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超出部分按比例承担,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表示,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接警台电话指令当事人撤出事故现场,当事人拒绝撤离的,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记录有关情况,责令其撤离现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若有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治安部门处理。发生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物损事故当事人,如有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快处服务中心”或辖区交警大队处理的,,该车辆及驾驶人将不能正常审验、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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