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1 02:25:1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四节 其 他 规 定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赔 偿 调 解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八章 简 易 程 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三条 ,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 管 辖
,,。直辖市、,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立案调查,。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乡、。
,
。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第三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一节 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 ,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
第十六条 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
,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
第十九条 ;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第二节 调查取证
、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
,妥善保管。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第三节 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
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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