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走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0 09:35:15


  日常中,在开车的途中若是碰上交通事故是正常的,毕竟路上车辆那么多,难免会有些小磕小碰的。为此,在碰到交通事故中撞了人的话大家千万别慌张,至于该怎么处理呢?走什么程序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处理交通事故走什么程序?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索赔步骤有哪些?

  交通事故后,保险索赔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汽车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二)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各位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话,不妨到我们网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咨询。

  (责任编辑:张小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