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0 12:07:15


  【案例】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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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审理】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

  【分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