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安徽)

发布时间:2019-08-05 04:56:15


  【地区】安徽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安徽省

  【颁布日期】2002.02.0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4.01

  【正文】《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许仲林

  二○○二年二月八日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或者设施因碰撞(包括触损或者浪损)、触礁或者搁浅、火灾或者****、风灾、沉没等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地方各级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等级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执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和过往船舶应当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船舶、排筏或者设施的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与现状、救助要求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并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向上级港航监督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无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组织施救、收集证据,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构,并在其派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交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是提交事故报告书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