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5 12:1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四章 附则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部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规范铁路管理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系指为实施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而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政策,制定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审批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资质 年检);

  (四)办理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对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部属总公司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政策,制定本路局、总公司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查,。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申请资质等级的审批,核发《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办理所属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初审,。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

  (四)办理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等登记手续;

  (五) 对所属铁路建设单位持证经营活动情况实施管理 和监督。

  第二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一)凡申请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提交《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组建铁路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章程复印件;

  4、由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令或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6、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令和职务证书复印件;

  7、技术经济人员的任职令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铁路建设单位应配备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人员。技术、经济人员不足时,可外聘,但外聘人员不得超过技术、经济人员总数的25%.

  第七条 各级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按《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八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审批,。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由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核发。。二、。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审批的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加盖铁路局、总公司印章。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的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合并或撤消,必须在合并或撤消30天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4月至6月底为年检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一、二、三级铁路建设单位和部属文教、卫生、多种经营系统,部直属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各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所属四级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各铁路局、部属总公司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年检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连同《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登记证书》正、副本,按时报年检审查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由年检审查部门填入《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内。

  (一)完全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基本条件及等级标准,能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含)以下条件,但可限期整改的;

  2、未按规定履行某项建设管理职责,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基本资质条件之一的;2、不符合铁路建设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两项(不含)以上条件的;

  3、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以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延误工期的;

  4、有无证或越级管理、出借资质等级证书等违法行为 的。

  第十五条 对于无证或越级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者,一经发现,应立即撤换,并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的行政、经济处罚。对于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投资、工程质量、工期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年检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