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10 02:4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省、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在建和运营的公路、航道、港口、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是交通环境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掌握变化趋势,达到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为编制交通发展规划和开展交通环境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促进交通事业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法规:
(二)负责制定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具体管理政策措(三)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交通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省管及省管以上项目除外,下同)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法规、政策:
(二)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整理,并按规定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建或者运营管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监测法规、政策;
(二)负责编制并实施所建或者运营管理的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计划;
(三)负责所建或者运营管理的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整理,并按规定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四)发生交通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交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
第三章 监测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文通基础设施在建设期和运营期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监测的污染因子包括:
(一)文通基础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规定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
(二)交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没计中规定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
(三)经交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其它污染因子。
第十条 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布点与频次应当保证能真实地反映交通基础设施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状况。
第十一条 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污染因子的分析测试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分析测试方法。
第十二条 用于环境监测的采样器和分析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结果以及下年度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内容。?省管项目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其监测数据统计结果以及千年度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内容直接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省管项目以下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其监测数据统计结果以及千年度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内容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巾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测质量保证
第十四条 承担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具有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能。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承担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环境监测上岗证书。
第十七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的环境监测经费,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导致对环境保护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建、建成投入运营的交通基础设施评选优质工程或者先进单位,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优质工程或者先进单位:
(一)未能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
(二)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未能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监测要求的;
(三)在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的;
(四)发生交通环境污染事故未能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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