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15:06:15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中土公司,发包
公司,京九办,南昆指:

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
行。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特
制定本规定。

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
路工程。

第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
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
量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质量事
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
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铁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局级施工企业和大中型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含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八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
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
电报,报告所属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
(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接到
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十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
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三)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路外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包铁路工程,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由承担总包的铁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总包企业的事
故统计。路外施工企业直接承担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项
目建设单位负责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
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十三条 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属一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的由部组织调查;属二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建设司组织调查;属三级工程
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调查,部建设司派员参加;工程建设
监理总站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除按
劳动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关事故报告应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
设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权限划分,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四)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
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资质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单位的领
导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
领导要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