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19-11-10 06:3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不断提高和改善通信、信号设备的质量,确保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通信、信号设备必须进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铁路局分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 在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期限等。

  第4条 在大修设计中,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路现行的标准设计和部颁各项规定。未经批准的标准设计和显示方式,不准采用。

  第5条 在大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尽量缩短工期,充分利旧,节约投资,严格按图施工,推广施工机械化、半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大修质量和效率。

  第6条 在大修时,设计、施工、接管及其他单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施工妨碍,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共同完成任务。

  第7条 大修竣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准开通使用。

  第二章 通信、信号大修周期、条件和范围

  第8条 通信、信号大修周期及技术条件

  一、电线路

  1、杆路

  凡电杆腐朽超限及强度不合标准,或电气性能不能达到标准,影响通信质量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素材电杆8~10年;

  油材电杆15~20年;

  钢筋混凝土电杆30~40年。

  2、电线

  凡由于锈蚀,使机械强度减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过规定,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铁线15~20年;

  钢芯铝绞线20~30年;

  铜线30~40年。

  3、电缆

  凡包装层严重锈蚀,铅(铝)皮老化,电气特性不良,气压维护达不到标准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为20~30年。

  二、通信机械

  凡机械、电气特性不合标准,强度不够,部件、零件、配线大部老化、失效,磨耗严重,以致不能保证机械正确动作,在维修中又无法解决,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一般为10~20年。

  三、信号设备

  各种信号设备凡机械配件磨耗超限,强度不够,电气性能不合标准,配线老化,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设备超过25%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为15年左右。

  四、驼峰设备

  凡缓行器及驼峰有关设备磨耗超限,强度不够和电气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制动能力或不能保证调车安全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

  液压式5~8年;

  风压式8~10年。

  五、单项设备

  凡整体设备状况良好,而其中某一单项如电动转辙机、信号电缆(包括电线路和槽管电线路改地下电缆)、电源屏、蓄电池、载波机、自动总机、集中电话机等电气和机械性能达不到标准,影响使用、安全或效率时,应单独进行大修,以保证使用。

  六、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进行大修:

  1、电路不合标准,机械强度不足,技术条件不合规定,不能保证行车安全时;

  2、器材已被淘汰,维修配件没有来源,不能保证使用时;

  3、设备陈旧落后,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效率时。

  七、上述规定的各项大修周期均系一般的期限。设备已到大修年限时,应当根据实际调查、技术鉴定和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的进行安排,既要节约投资,又要保证使用,确保安全。

  第9条 通信、信号大修工作范围

  一、通信

  1、修理和更换不合格和淘汰的设备、配件;

  2、改善通信质量和增加通信容量;

  3、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改善易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干扰妨碍处所;

  4、调整增音站的距离或位置;

  5、统一设备制式;

  6、改善电源;

  7、新建或扩建通信机械室、通信检修所、通信工区、电缆工区、电(确)报所等;

  8、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或进行更新换代;

  9、采用维修作业机械化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10、与通信有关的战备设施及防止通信失、泄密设施。

  二、信号

  1、修理和更换不合格和淘汰的产品;

  2、改善显示距离不符合标准的信号机;

  3、调整轨道电路区间;

  4、移设不符合限界的设备;

  5、统一设备制式和电路类型;

  6、调整自动闭塞间隔时分;

  7、改善电源;

  8、新建或扩建信号楼(继电器室)、修配所、检修所、机车信号检修所、测试所和信号工区。一般信号楼只包括信号机械室、电源室、通信机械室、信号工区、信号值班室、操纵室和贮藏室等,其它房舍不能列入;

  9、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更新联锁方式和闭塞方式;

  10、采用维修机械化作业机具、作业车和测试设备。

  第10条 大修技术标准

  1、新设和更新部分应满足现行设计、施工和部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

  2、修理和利旧部分应满足修配所和检修所的出所标准;

  3、新设器材和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

  第三章 大修管理

  第11条 铁路局应按运输的需要,设备技术质量状况和耗损规律,编制设备的长远大修规划和年度大修计划,作为进行大修工作的依据。编制大修规划和计划时,应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如与邻局有关时,应互相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并尽量同时进行。

  第12条 通信、信号设备进行大修时(除单项设备外),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上级机关审批,作为确定大修工程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为:工程件名、大修理由(设备投产或上次大修时间、设备技术鉴定)、大修范围、投资估算和经济指标等。计划任务书应在开工前一年提出和上报。

  1、较大的部控大修工程,如通信电缆、自动闭塞等设备的计划任务书由电务处组织编制,经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电务局)审批。

  2、局控和较小的部控大修工程,其计划任务书由电务(通信)段组织编制,经铁路分局总工程师室或电务科审核后,报铁路局(计划处、电务处)审批。

  第13条 大修单位应逐步地按照承发包合同制的规定将通信、信号大修的设计发包给勘测设计单位,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大修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施工设计)。单项设备大修可不做设计,直接编写大修说明和费用估算。设计文件、概算的审批权限同计划任务书。施工预算由大修单位负责审批。

  大修设计内容、设计文件数量及分发单位、概(预)算编制办法及内容等,可参照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概(预)算的定额应按部、铁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14条 通信、信号大修应纳入部、局年度计划,凡部控或部建议的大修计划,由铁路局(电务处、计划处)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概算,、计划局)提报大修建议计划,经部平衡后,统一下达。铁路局(电务处)应据此组织施工单位,编列年度建设计划,并于三月末前报电务局备案。在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得改变。

  凡局控大修工程可参照部控大修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大修和施工单位,应逐步按照承发包合同制的要求,根据批准的大修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如条件不具备时,也可暂时签订施工协议,以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完成任务。

  凡部控大修工程,应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抄报部电务局。

  第16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建设工期编制年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并安排好先期工程,切实做好施工准备。

  第17条 施工预算应由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施工设计文件及现场勘查测定资料,在总概算范围内进行编制。施工预算不能超过概算,如必须超过时,应按概算审批手续办理。

  施工预算应作为施工单位实行经济核算、编制施工计划、财务拨款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第18条 加强劳动管理,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好工程技术总结,不断提高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第19条 加强施工组织及统计汇报制度。凡部控及部分部建议通信信号大修工程,每月施工单位应向大修单位、电务处(或基建处)应向电务局按附表格式书面或电话报告工程完成情况。

  部控大修工程竣工后,。

  第20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竣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承担施工的工程段(队),在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开工前十天,向主管处(局)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向有关单位发出开工报告(电报)。工程竣工后,开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21条 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施工检查制度(特别是隐蔽部分),及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第22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大修和接管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随时检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要给检查人员在工作上提供方便。

  第四章 验收交接

  第23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备齐竣工文件,并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部规定有关技术标准为依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合乎要求,能保证行车及使用时,施工单位可以发出竣工电报。

  第24条 验收交接的权限及组织

  一、重点工程(通信电缆、通信枢纽;自动闭塞、30组以上电气集中、机械、自动化驼峰)由铁路局组织验收交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分局所属段、队施工或委外工程,由分局组织验收交接。

  二、验收交接组织

  1、由铁路局组织验收的,经施工主管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合格,确认工程已经竣工,并备齐竣工文件后,通知电务处,由电务处报请铁路局发电报确定验交日期,并由设计、施工、使用、接管等单位组成局验交委员会,由局指定主任委员,主持验交工作。

  2、由分局组织验收的,经施工主管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并已备齐竣工文件后,由分局发电报,确定验交日期,并组织设计、施工、使用、接管等单位组成验交委员会,负责验收交接工作。

  第25条 验收交接工作条件

  一、工程竣工后经过自验,并已会同使用接管单位进行了现场预验;信号设备进行了联锁试验;通信进行了各项性能测试;克服了设备主要缺点;能够正常使用和备齐竣工文件后,方可进行正式验收。

  二、竣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数量详表;

  2、符合实际情况的竣工图;

  3、工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

  4、主要器材合格证及随带的技术资料;

  5、主要设备的电气性能测试记录;

  6、竣工验收交接报告。

  第26条 工程竣工后,较小工程可一次组织验收交接,较大工程可按区间、站、联锁区或信号楼分段组织验收交接,办理开通使用事项,及时发挥投资效益。

  第27条 验收交接委员会的任务

  一、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核对竣工的工程数量,评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缺点的措施、步骤和期限;

  四、决定工程是否可以交付正式使用及交付日期,对采用新技术及大修后改变设备类型的工程,决定试用期限;

  五、办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

  六、验收委员会成员签署的验收交接记录,可作为办理固定资产转帐及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28条 工程质量评定及检查标准一律按(1974)交铁基字第2960号部令《铁路工程技术规范》及(1980)铁基字第2168号部令《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部分标准办理。

  (附表略)